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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員申請辭去公職時如實報告從業去向,體現了依法治國的要求,《關于規范公務員辭去公職后從業行為的意見》明確了各方責任,關鍵在于把各方責任落到實處。
中央組織部等四部門聯合印發《關于規范公務員辭去公職后從業行為的意見》(以下簡稱為《意見》)要求,公務員申請辭去公職時應如實報告從業去向,簽署承諾書,在從業限制期限內主動報告從業變動情況。這個重要規定是在“反腐敗斗爭壓倒性態勢已經形成”這個大背景下出臺的,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。
一年前,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《2015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》披露的公務員統計數據引起媒體關注。國家公務員局有關負責同志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,從近幾年的統計數據看,公務員隊伍總量是基本穩定的,辭職的數量有所增長。2015年公務員辭職人數不到1.2萬人,約占公務員隊伍總數的0.2%,這個比例在正常范圍之內。但畢竟這些人都是從重要崗位上辭去公職的,非常有必要對辭職公務員的重新擇業作出明確規范。
公務員申請辭去公職時如實報告從業去向,體現了依法治國的要求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》(以下簡稱為《公務員法》)第一百零二條明確規定,公務員辭去公職,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,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,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,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。這次出臺的意見對上述法律規定做了進一步細化,將“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”細化為“原任職務管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”,提高了可操作性;將“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”明確為“企業、中介機構或其他營利性組織”,這里把中介機構從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單拎出來,具有十分明確的現實針對性。應該看到,之所以要在公務員法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出臺更為明確的意見,就是要落實全面從嚴治黨、從嚴管理干部要求,完善公務員監督約束機制,進一步扎牢制度的籠子,將時有發生的“期權腐敗”消滅在萌芽狀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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